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 > 军人离婚 > 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

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

  • 时间:2020-01-31 12: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军人自主择业费 离婚不能平均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