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
第三款规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结婚。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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