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指出:
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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