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家庭共同财产 > 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

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

  • 时间:2020-01-06 14: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大家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容易搞混淆,其实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稍微不注意就造成了定义模糊,那么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别?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针对这几个问题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别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属于整个家庭所有的财产,其产生可以基于血缘关系,也可能是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其产生仅仅基于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以上就是“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的全部内容,夫妻财产是是指夫妻两人的,家庭财产就包括了父母、子女等,只要是家庭成员的财产就都在范围内,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2019最新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