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我们毕竟是一家人,亲情相系,感谢法院对我们的帮助,保住了我们这个遭受打击的家庭!”,湖南省石门县XX镇居民A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4月25日,一起为分割死亡赔偿金,公婆、儿媳和儿孙三代对簿公堂的案件,经过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B、A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儿子C于1999年与被告D结婚,被告D系再婚,结婚时带有一男孩E,当时4岁,C与D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子,取名F。
2009年12月6日,C驾驶摩托车外出时,与一小汽车相撞,造成C当场死亡。事后经法院判决,B、A夫妇、D、F、E五方共同得到了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18万元。赔偿款全部到位后,原告B、A以被告E不是儿子C的亲生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不能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加上夫妻二人老年丧子,随着年龄增大,越来越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多分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而D不同意两位老人的意见,以C未死时,两人共同抚养孩子,现只剩一人抚养两个孩子,自己又无正当职业,并且丧葬费又花了2万元,日后生活困难为由拒绝老人的要求。因此,双方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经村组干部多方协调未果,B夫妇遂将儿媳D、儿孙E、F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赔偿款。
因公婆与儿媳在发生争议前关系并不融洽,C死后,因赔偿金的分割导致关系更加紧张,调解难度极大。但办案法官在开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并未放弃协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利用一切机会,在庭后继续做思想工作,通过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社会关系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促使双方能够冷静协商。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抚养人生活抚养费按原法院判决书(已经确定到具体人)进行分配,赔偿的丧葬费,就归死者的配偶D所有,其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五人进行平分。
至此,由死亡赔偿款而引起的家庭纠纷终于得以平息,法官案后调解终于促成祖孙三代亲情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