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根据继父母子女关系三种不同类型的划分,分别是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该如何解除呢?以下就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快车小编整理继父母子女具体情况为您分析解除方法。
一、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就是一种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仅存在伦理上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只要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或生父/母死亡,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解除了,无需通过其他方式结束彼此关系。
二、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1、什么是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继父母子女之间已形成抚育关系的,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一般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类即使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是同一家庭成员,彼此以亲子相称,也不发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类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这一类之间因存在一方抚养另一方的事实,从而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双方互负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款规定明确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拟制为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甲自幼因父亲与乙的再婚而由乙一直抚养到成年,从而使甲乙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2、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或继母应当继续履行抚育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果在一方生父母去世之后,父子关系严重恶化,几乎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根据乙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