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梅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04年农历12月14日生育长子梅一,于2008年农历10月26日生育女儿梅二。因双方脾气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无奈,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子女,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全方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一场因同居引起的婚姻纠葛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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