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法务网婚姻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 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该女子仅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至于该女子向张女士儿子索要8万元的问题,如果该女子在与张女士儿子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没有给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