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同居双方是无配偶的情形,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作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决定有效,不需要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如过同居一方或双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属实后,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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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巨人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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