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感情破裂

家庭暴力感情破裂

  • 时间:2020-01-17 17: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例:

      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梁艳与黎自强离婚,黎自强赔偿梁艳的损失5000元。

      梁艳与黎自强于2003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执,黎自强多次动手打骂梁艳,梁艳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妇联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对黎自强进行说服教育,但黎自强仍恶习不改。

      2006年12月,黎自强再次殴打梁艳,导致梁艳受伤住院治疗。梁艳痊愈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认为黎自强婚内使用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他赔偿损失2万元。梁艳向法院提供了妇联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解书》和医院《门诊病历》,以此证明黎自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艳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黎自强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黎自强多次对自己的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其妻子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有权获得有关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法院依据有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判赔数额。

      【立法建议】

      目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干预不能令人满意,其难点在于,除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外,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妇女提出离婚,但证据不足是很大的障碍。这虽然有当事人不懂得、不注意收集证据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家庭暴力对象的特殊性。针对这种情况,应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应作出一些新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适当增加取证相对容易的公安机关取证、举证责任。这样,当受暴妇女有离婚要求时,就不会再为受暴证据发愁了,法院判决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