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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一个省级法院反家庭暴力指导意见出台

  • 时间:2020-01-17 17: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7月2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和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由省级法院专门就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出台的相关意见,是湖南在家庭暴力司法干预上的重大成果。反家暴法律专家、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执行主任侯志明认为,该《意见》是中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家暴举证不再难

    家庭暴力认定难,一直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大瓶颈。省妇联副主席付丽娟介绍说:“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意见》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问题。”

    《意见》第五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要有警方记录、法医鉴定、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而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就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的存在。第七条还规定,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以暴制暴”从轻处罚

    2009年2月,我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项目组到省女子监狱调查,与23名因遭受长期家庭虐待而走上“以暴制暴”道路,成为杀人重刑犯的妇女交谈。她们悔过的同时面临着漫长的刑期,特别牵挂狱外的孩子和家人。

    面对这些实际情况,“以暴制暴”女性罪犯的量刑、减刑和假释成为刑事审判和执行中需要酌情考虑的方面。新出台的《意见》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即对“以暴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和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对她们依法从轻处罚。

    首次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国际上成熟的反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措施,即在受害人申请后,法院如认为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便可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意见》首次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规定,并鼓励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此试点工作。

    2008年以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试点法院,在湖南省率先发出了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群介绍:“我院目前已发出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然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只起到法律威慑和教育作用,但它能有效地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除以上亮点外,《意见》还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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