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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建立预防机制家庭暴力离婚程序

  • 时间:2020-01-17 17: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导读:专家建议建立预防机制家庭暴力离婚程序。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又有怎样的含义?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如何解决?对于家庭暴力赔偿相关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近年来,家庭暴力(jiatingbaoli)事件屡屡发生,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呼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胡靖宇介绍,近几年,呼市5977345妇女维权热线平均每年都会接到一百八九十例关于家庭暴力(jiatingbaoli)的咨询电话,占所有来电的一半左右。

      虽然近些年来,呼市挂牌成立了受害妇女避救站和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站,认真负责接待每一位因家庭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老人等,并在呼市地区大力宣传“反对家庭暴力”。但是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居高不下,这还需要全民素质的提高,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胡靖宇说:“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妇联没有执法权,不具有强制力,单纯依靠调解方式进行处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下一步,我们还会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为因家庭暴力事件受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维权。”

      丈夫赌博

      输钱回家打媳妇

      姚金花是山西人,后嫁到托县黑城子乡,其丈夫每天赌博,家里被输得四壁皆空,结婚几年来遭到丈夫无数次殴打。

      2007年3月17日晚,避救站接收姚金花时,她神情恍惚,身体多处外伤,头部有两处伤口,夜间还出现高烧,为了保障其人身安全,避救站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呼市第一医院医治。

      次日,避救站工作人员给她喂水、喂药、料理生活,姚金花却始终一言不发。由于过度身心伤痛,姚金花伴有尿床现象,避救站工作人员不嫌脏,亲手为她晾晒、更换被褥。在工作人员的悉心照顾下,姚金花的身体状况逐渐好转,她向工作人员哭诉了自己的不幸:“我丈夫是个赌徒,每次赌输后,就回家打骂我,如果没有避救站姐妹的照顾,我连活下去的心思都没有了。”

      与姚金花一样遭遇不幸的还有邓建珍。邓建珍,26岁,陕西省汉中地区人,从小患癫痫病,2006年10月被河北省婆家人以带她出来找正在外地打工的丈夫为名遗弃在呼和浩特市。2006年11月5日,呼市受害妇女避救站救助了这位生命垂危的年轻妇女。经过40多天的精心照顾,邓建珍终于能从床上坐起来了。两个月后,当邓建珍的亲人来接她时,她泪如泉涌感激地说:“是这里的大姐们救了我的命,我真想和大姐们再住些日子。”

      封建思想、社会压力

      导致家庭暴力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常文清表示:家庭暴力屡屡发生有一定原因。

      其一,一些人固守着封建落后思想,总认为男子就应该在家庭生活中唯我独尊,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自己的绝对权威。因此,当个人私欲高度膨胀的时候,就极易冲破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对家庭成员施暴。

      其二,在农村,因“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愚昧思想,因妻子生女孩而对其施暴。

      其三,近几年,下岗失业人员逐渐增多,特别是女性在这一群体中所占比例较高,由于男女经济收入悬殊,使她们依赖性增强,容易成为施暴的对象。同时,经济上的不独立也成为她们走出家暴阴影的严重障碍。

      四是由婚外性、第三者插足所致,从统计数据上看,此类情况可占到家庭暴力的50%以上。同时有些案例已表明,在此种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蝴蝶效应”往往会导致离婚诉讼的提出,使家庭进而解体。

      五是施暴者素质低下,性情粗野或心胸狭隘,思想偏执,具有上述性格缺陷的人在处理家庭琐事、纠纷时往往缺乏控制力、忍耐力、说服力,当其情绪不稳时,暴力化倾向就会突出,进而对家庭成员随意打骂。

      六是对家庭暴力的惩处力度不够。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制裁条款。

      七是因家庭暴力往往被人们视为家务事,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有些受害者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做伤情鉴定,导致司法介入难。

      专家建议

      建立预防和监督制度

      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成员间的高压控制,其形式具体包括:肉体、性、言语和精神上的虐待或威胁,如身体伤害、精神虐待以及变相体罚、遗弃等直接或间接家庭暴力行为。从心理学上讲,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往往造成一方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产生害怕、恐惧、不安全感、暴发冲突等不良后果,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会因此受到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常文清建议,为防止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应该提高全民的反家暴意识,在社区开展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公民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此外,应该建立预防和监督制度。目前,现行适用的法律主要为事后制裁,并未涉及事前的防止,因而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救济,同时执法监督机制的欠缺,也往往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过去几十年中,家庭暴力案件一直被视为家务纠纷,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建立事前的预防和个案监督、追踪机制,有助于从根本上降低家庭暴力的发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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