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反家暴意见明确提出,明确,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反家暴法对抗家暴杀人实行可从宽处罚的可能,家暴受害者也不应以暴制暴,应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受到家庭暴力时,因反抗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时将考虑“从轻”处罚。“但是绝对没有鼓励广大妇女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首先还是要充分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补充解释称。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对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转变观念:
家暴不是“家务事”,办案机关要积极干预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已呈多发态势,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介绍,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法有望今年下半年提交审议。
杨万明称,司法实践中,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的影响,家暴犯罪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的问题。另外,一些家暴犯罪被当做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或者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因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今后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意见还专门强调,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检察院可以直接起诉。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
明确界限:
虐待致人自杀以虐待罪处罚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论处
现行《刑法》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另外,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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