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立法的空白,鉴于我国女性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它也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理念。新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即使仅有一次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而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何取证就是关键。
她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葛大妈和尹大爷同是怀柔区某村的村民,在上世纪80年代末结为夫妻。早年间,家里经济条件一般,但夫妻感情不错,两人生有一个女儿。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尹大爷经营起一家农家院,还承包了大片土地进行养殖,而葛大妈则在家中养育孩子,操持家务。
钱包鼓了起来,尹大爷却也逐渐疏远了家庭,并结识了一名年轻女子,两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尹大爷每次回到自家的老房子,看忙里忙外的葛大妈越来越不顺眼。家庭暴力开始降临在葛大妈的身上,一句话、一件事处理得不妥当,都会引来丈夫的怒火和殴打。
但因为孩子年纪还小,葛大妈也没有独立的收入,家里的一切生活都要依靠尹大爷来支撑。而且在村里人看来,离婚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葛大妈就这样年复一年地忍受着丈夫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渐渐地,女儿已经长大成人,能够负担起葛大妈的生活,葛大妈也越来越难以忍受丈夫变本加厉的虐待,她开始选择在遭受殴打时寻求外界的帮助。她曾报警十几次,要求民警到家里保护她的安全。其中甚至有一次因为殴打情节严重,尹大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而报警的情况仅仅是少数,究竟葛大妈遭受过多少次殴打,已经难以求证。直到2013年葛大妈来到怀柔法院起诉离婚,她已经忍受丈夫家暴十多年。在开庭当天,她甚至是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最终,因为葛大妈有着十余次的报警记录,法院认定了尹大爷家暴行为的存在,不仅判决两人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葛大妈也得到了适当的补偿。
从“持续、频繁”到一次即可
在这起纠纷发生时,《反家庭暴力法》还未出台。虽然当时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没有细致的法律规定,但其实依据原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已经总结出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怀柔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姜丽娜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都会在诉讼中提及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据怀柔法院统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的离婚案件,有超过八成的当事人都会表示其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并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但虽然当事人提及的家暴比例如此之高,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判决中家暴行为认定比例之低。“过去我们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需要暴力行为持续、频繁,而这就给取证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姜丽娜法官称,怀柔法院从2013年至今的近400起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能够向法院提供报警记录的,仅有区区5起案件,最终的家暴认定率则不足5%。
而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并未规定家庭暴力实施侵害的次数和频率。对此,姜丽娜法官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上的极大进步。
“零容忍”正是国家所表明的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受到一次侵害即可主张权利,就能更好地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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