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近日,下城法院对此前审理的63件存在殴打家庭成员行为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试图通过对过去审理情况的总结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审理经验,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63件中只有6件案件
认定存在殴打行为
在下城法院审理的63件存在殴打行为的案件中,14件案件双方同意离婚,19件案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中13件属于第二次或以上起诉离婚),29件案件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1件案件经调解和好。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存在殴打行为的离婚纠纷案件时,一般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殴打行为的频度和后果予以认定。但是,由于举证与认定困难,导致以“家庭暴力”事由准予离婚的情况较少。下城法院审理的63件此类案件中,共有6件案件认定存在殴打行为,占9.52%;未有1件案件能明确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首先,原告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举证较为困难。63件案件中,有13件案件当事人除本人陈述外,未提交证明家暴的任何证据,占20.63%。其他50件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中,提交最多的证据是照片、病历和验伤单、报警记录、派出所出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亲属证言。此类证据法院一般仅认定其真实性,对其证明对象无法认定。这也导致了家暴行为认定存在困难。
此外,法官多避免以认定家庭暴力而为家庭增加新的矛盾点,当殴打、外遇等情节并存时,多以容易认定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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