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下列证件: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提交: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提交: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提交: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国人员、华侨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