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条件 > 罪犯能结婚吗

罪犯能结婚吗

  • 时间:2020-01-10 13: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教养人员可以申请登记结婚吗?

      劳动教养不是刑罚,施行劳动教养不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又不够依法逮捕判刑,而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实行劳动教养,主要是组织和强制劳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促进思想改造,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对劳教人员的婚姻问题,公安部认为,为了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劳教前确实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现在双方要求复婚,都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或复婚;对于未婚的或已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期间建立了感情,并且双方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导他们在解除劳教后结婚。如果劝说无效,亦应允许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

      被法院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申请登记结婚吗?

      “管制”是我国刑罚的一种。被法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不予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放在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我国刑法第 34 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执行机关批准”。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管制这种刑罚,只是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对于他的婚姻自由和行使结婚权利,均未受到限制。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要求结婚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结婚,不必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因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判处使刑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或假释期间,他们可以申请登记结婚吗?

      徒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第6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规定表明,徒刑缓刑制度,是判处的刑罚在规定的期间内暂不执行,又保持着执行的可能性它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家庭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安全团结也有好处。

      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由司法机关有条件地将他们提前释放的制度。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监视,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促使他们努力改造成为新人。关于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不可以申请登记结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中认为,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和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和结婚问题,只要合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申请登记结婚吗?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监狱内服刑而变通在监狱外服刑。监外执行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劳改条例规定,“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 “年龄在 50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另一种情况是,过去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再一种情况是,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监外执行的罪犯的不同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监外执行罪犯的恋爱与婚姻问题的联合批复认为,考虑到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对他们的恋爱与结婚以不允许为宜。其他的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经本人申请,经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认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犯人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要考虑在刑期内是否收监执行的问题。如果判处的刑期长,监外执行期满后还要收监执行,应进行说服教育,不允许结婚。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罪犯能结婚吗>>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