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条件 >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 时间:2020-01-10 13:0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虚构姓名与他人结婚、姓名登记错误等。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

    笔者认为,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本人实施的,而不是他人实施的。这种情况就只能对实施结婚的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应当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