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条件 > 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

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

  • 时间:2020-01-10 13: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双方户口以外的城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也是可以,只是对于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有需要留意的部分,才能保证领取结婚证的时候不容易出现各种纠纷。那么异地结婚怎样办理呢?下面就让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异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三、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3)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收回结婚证。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异地结婚是可以,但建议最好能去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手续,这样能避免许多麻烦。如果因办理异地结婚手续问题而烦恼,欢迎咨询巨人法务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异地结婚手续的办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