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现役军人的结婚手续。
法律咨询:
现役军人的结婚手续去哪里办?
巨人法务律师回答: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参考法条:
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军人结婚登记的手续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是《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
二是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登记机关有以下几处:一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二是非现役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相关结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