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