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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断

  • 时间:2020-01-10 05: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回放】

      2006年春,原告刘某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同年底,赵某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xx与赵某某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孩子由原告刘某某负责监护。

      【不同观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二是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无效,应当由民政机关处理或按行政诉讼处理。理由是,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属于婚姻登记错误。按照过去传统习惯做法,应由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有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离婚问题。理由是,刘某某与赵某某属于自愿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刘某某在提起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应按有效婚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并认为,原告一方面起诉要求离婚,一方面要求通过司法建议由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两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议也不能成为原告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此案实际上涉及到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刘xx与赵某某“婚姻”如何认定问题。要解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的离婚问题,首先要解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问题。因此,应当通过法院释明,由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不成立;判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女儿由刘某某负责监护。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通过法院释明,刘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应适用民事程序解决借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效力问题

      这是湖北省首例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结婚登记瑕疵纠纷的案件,笔者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做一些简要分析。

      1.本案是按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还是按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的地方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有的让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去处理。相比较来看,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较为妥当。

      首先,婚姻纠纷是民事纠纷,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一是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受胁迫结婚一种。二是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民政部门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其次,行政诉讼的功能难以处理婚姻民事案件。即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

      再次,运用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更加便捷彻底。在行政诉讼中不可能将各种婚姻之诉和婚姻附带之诉合并审理。但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离婚之诉合并审理,一次彻底解决纠纷。既可以解决婚姻效力的诸多纷争问题,也可以解决婚姻附带诉讼的子女财产问题;既可以解决婚姻诉讼当事人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问题,也可以解决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效力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则比提起行政诉讼更加顺畅。

      此外,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有效,并按离婚处理是正确的,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所作的答复精神。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是: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而这个答复就是根据前述的函复(法研[2002]81号)所作的答复。

      2.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等于本人没有结婚,因为登记结婚的姓名并非本人,而是第三人,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要否认此类婚姻的效力,也应当认定其婚姻不成立,而不是无效。因为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与婚姻有效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有效与无效是对已经成立婚姻的效力判断。婚姻不成立,则无所谓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与婚姻有效与无效,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婚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有效与否的判断要件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婚姻则不成立;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婚姻则无效。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所违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本案首先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而不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只有解决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决婚姻是否有效问题。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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