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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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问题,《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住户口所地的姻登记理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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