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审查、登记、签发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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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请求。结婚申请不适用代理,当事人不能采用委托代理形式或用书面意见来代替自己亲自到场。
申请时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证。审查是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申请的继续,登记的基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再次,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经审查,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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