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彩礼 > 登记之后旅游视为共同生活,想离婚彩礼不全退

登记之后旅游视为共同生活,想离婚彩礼不全退

  • 时间:2020-01-10 21: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两名青年男女登记结婚后,还没来得及共同生活就打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法庭离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可女方认为彩礼都购置了结婚用品,而且两人曾以夫妻名义出去旅游,应视为共同生活过。最终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24岁的小赵经人介绍,与21岁的姑娘小秦相识,一年后,也就是2008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9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08年1月,小赵曾给了小秦10万元彩礼。现小赵起诉离婚,并且他认为两人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法庭予以准许。关于彩礼10万元是否返还,考虑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出去旅游,应该认为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彩礼可适当予以返还,个人物品归各人。故判决女方小秦返还男方小赵人民币2.5万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登记之后旅游视为共同生活,想离婚彩礼不全退>>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