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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谈婚姻诉讼中彩礼问题

  • 时间:2020-01-10 21: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由于民俗的作用,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哪些事项被认定为彩礼?在纠纷发生后,如何返还?是彩礼相关纠纷的焦点。现在简明列表说明如下:

      要点

      说明

      彩礼的认定

      性质:附条件的赠与;

      不能把一方亲属赠与给另一方的所有东西都认定为彩礼。

      特点:以将来结婚为前提;

      数额较大;形式多样。

      认定:判断的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所不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彩礼的返还

      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共同生活”指较长期、稳定的共同活动,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以及精神生活,它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义务,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支出、起居等。也就是说,共同在一起生活很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在事实上已经是一家人。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是对合同法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规定的呼应,这正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把彩礼视为赠与之财物的思路。

      范围:返还财产本身,不计消耗和减损,不返还孳息。

      返还中的问题

      1、彩礼与嫁妆的折抵:如果女方父母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嫁妆,视为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未登记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嫁妆应当返还给女方;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给予的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未登记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男方也有一半份额,所以只能返还给女方一半的嫁妆。

      2、彩礼和嫁妆的相互返还就出现了这儿地

      3、男方支付彩礼后,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也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点打破了传统的习俗。

      参见案例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判决打破民间习俗》(附后)

      诉讼时效

      请求返还彩礼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第19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为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返还就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条司法解释设计了返还彩礼的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条件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都是指赠与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判决打破民间习俗

      婚前彩礼往来是我国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母亲支付的两万元彩礼,从而打破了这一民间习俗。

      小兰与袁老太儿子李光于去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2日,袁老太一家到小兰家拜访小兰的父母。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袁老太当场塞给小兰两万元钱,让她随便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想到两个月后,儿子李光却主动提出与小兰分手。两万元彩礼对于已退休的袁老太来说,不是一个小数。为此袁老太和儿子没少为这事儿找小兰。但小兰就是不同意还钱,而且态度很坚决,理由也很充足:这钱是老太太自愿给的,又不是自己要的;况且分手也是对方提出的。

      几次要钱碰壁之后,袁老太将小兰起诉到了法院。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袁老太基于其子与小兰的恋爱关系,在与家人共同拜访小兰父母时当场向小兰赠送了两万元礼金,此款符合彩礼的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或男性晚辈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就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由于被告与原告之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详情请咨询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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