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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办完婚礼后不愿与男方生活,女方想解除这种关系 可以要回彩礼吗?

  • 时间:2020-01-10 21: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问:我弟弟跟一女的办了婚礼,但是两人关系不和,那女的拒绝跟我弟弟在一起。在我家住了大概有一周,就走了。期间就是拒绝发生关系,现在那女的也不回我家。经中间人说和也没解决。如果我家要解除这一关系,能要回我家先前给女方的那5万多财礼吗?

    答:首先,如果你弟与女方虽然办了婚礼,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如果办了结婚登记,那么就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当然,无论那种情况都不影响你家要求其返还5万多元的彩礼。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关于婚约问题,《婚姻法》从未明确规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当然也不予以保护。但对于解除婚约关系引起的财物纠纷,因为争执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债权与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就会受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一案件时,会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数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如果引发纠纷财物是价值不大的物品或系自愿赠予,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或借婚约索要、诈骗钱财的,是违法行为,应当返还。

    根据你所咨询的情况。你家给女方财物的目的是因为对方同意与你弟结婚,是你家赠予她财物的条件。现在她反悔了,不跟你弟结婚了,则赠予条件不再成立。失去了条件的赠予当然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了。再者说,你家给女方的是5万多元钱,数额较大,这也是她应返还财物的一个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而言之,你家想讨回彩礼的要求是正当的,但能不能讨回来,则要看你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拿出给予对方这些钱财的有效证据,恐怕你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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