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区鸿雁 “订婚女儿下落不明,老岳父退彩礼是否适格?”9月27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杨老汉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要求其给付小王彩礼财物款2800元的判决。 2004年农历9 月初,会泽县20岁的农村青年小王与他同岁的小杨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照农村习俗火速订亲,小王先后给了杨老汉家现金2600元及其他物品。鉴于小王不到法定婚龄,这对亲友眼中的“准夫妻”订婚不久结伴外出淘金。令小王没有想到的是,两人外出不久即为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的小杨另处打工,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原定今年结婚登记一事成了泡影。 会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杨老汉以女儿下落不明拒绝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杨老汉返还小王财物款2800元。
法官评析
彩礼应该还给谁本案审理中,杨老汉提出彩礼的支付是以小王欲与女儿小杨结为夫妻为目的且由女儿收取,女儿小杨才是适格的返还彩礼被告;现在女儿下落不明,自己为被告属不适格,应予驳回小王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司法解释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对现实中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究竟是谁,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不分析案件事实就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才是纠纷诉讼的主体。 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依然在农村盛行),儿女的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将彩礼款通过媒人交给女方父母,且彩礼多为男方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的一方,多数是父母代收,即使是本人亲自收取,也要交给父母。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父母应当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可以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而对“给付方”作的扩大理解。这既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综上,法院确认杨老汉是适格被告并依法作出前述裁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