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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应当还彩礼

  • 时间:2020-01-10 21: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娜(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磊(化名)彩礼款12000元。

        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于2009年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旋即订婚,原告送给被告订婚礼22000元、见面礼2000元。十几天后,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方又送给被告方上车礼1100元。“婚后”不久原被告之间即产生矛盾,被告王娜将“婚前”财产全部带走,二人开始分居。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属非法同居。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款25100元(含订婚礼、见面礼、上车礼),数额较大,应适当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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