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彩礼 > 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收取的彩礼金应返还

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收取的彩礼金应返还

  • 时间:2020-01-10 21: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收取的彩礼金应返还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二万元。由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均外出打工,双方只是电话联系,但实际未共同生活。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性格不和,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辨称,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同意离婚,但是应当将给予的二万元彩礼金返还。女方认为,彩礼金是男方自愿给予的,不同意退还。

      审判:一审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彩礼金返还调解未果。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礼金后,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二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给付彩礼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因此,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实际确未共同生活,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收取的彩礼金应返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