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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受保护 彩礼应当返还

  • 时间:2020-01-10 21: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农村小伙张某,按照农村风俗定亲送彩礼、婚约送彩礼,因双方之间产生误会,婚礼未能如期举行,引发一场婚约财产纠纷,近日南汇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女方应返还男方给付的礼金人民币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副。

      张某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姑娘黄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同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定亲仪式,并送女方礼金12800元,女方收下礼金5000元,另送姑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副等财物。定亲仪式后,双方约定2002年10月13日正式结婚,男方按照农村风俗又送给女方礼金16800元,女方收下10000元。由于种种的原因,婚礼未如期举行,男方要求讨还彩礼,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因此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女方返还收受的礼金15000元等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因双方婚约关系而引起,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受法律保护,婚约一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给予另一方数额较大的礼金是陈规陋习,不应提倡,为此,应对双方这种陈旧观念严肃批评,但本案男方向女方赠送的礼金等是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的,现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导致最终取消婚礼,解除婚约,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故女方向男方收取的礼金及贵重礼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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