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结婚彩礼 > 关于彩礼的误区

关于彩礼的误区

  • 时间:2020-01-10 21: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关于彩礼的误区有两个,下面杨丽施律师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之一:男女双方订亲后,如男方提出退亲,女方不必返还财礼,如女方提出退亲,则必须返还全部财礼。

      男女双方婚前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财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在农村已成为一种风俗。如双方解除婚约,财礼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但在我国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因此,如双方解除婚约,无论哪一方提出退亲,财礼都应酌情返还男方,与哪方先提出来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之二: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离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分居满两年只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参考因素之一,并不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杨丽施律师主页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巨人法务)

      (注:本文为巨人法务杨丽施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巨人法务网。)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关于彩礼的误区>>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