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准备结婚的恋人之间有着送彩礼的习惯。那对方送的礼物是属于彩礼还是属于赠与呢?如何区分这两种性质?下面就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您介绍彩礼与赠与。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作为民间婚姻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依据传统风俗,彩礼的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于女方的财物给付。直至今天,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某些地区仍然盛行,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各地的数额虽有所差距,但相对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言均居高不下,常对给付方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当双方没能结婚或者最终离婚时,就彩礼返还的问题在双方家庭之间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在一定条件下,彩礼可以返还;赠与原则上不予返还。因此,如何判断特定财产究竟是普通的赠与还是彩礼,是解决彩礼纠纷的首要问题。
【相关案例】
邢某(男)与程某(女)于2007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起,程某在邢某处连续居住30余天,期间邢某为程某购买了一件羊绒大衣花费3000余元、购买白金首饰花费10525元,其余日常开支共计1041元。2008年3月14日,邢某还主动给了程某5000元现金。2008年4月6日晚,邢某向程某提出分手,并要求程某返还为其购买的羊绒大衣、白金首饰等财物,但均遭到拒绝。邢某认为其给付程某的衣物、首饰、钱款都属于彩礼,在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程某应当返还。邢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羊绒大衣与白金首饰及5000元现金。
程某则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邢某主动送给其一件羊绒大衣并为其购买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邢某还带其去商场购买了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这些都是普通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在分手的问题上程某没有责任,不同意邢某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令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邢某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现金5000元。驳回了邢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例如本案中的羊绒大衣、游泳衣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销。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戒指等饰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
一、彩礼纠纷呈现新特点
审判实践中发现,彩礼纠纷近年来呈现出一些新特征,正是这些新特征导致纠纷增多,加剧矛盾激化。
(一)价值日益攀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有了较大幅度的攀升,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特征更为显著。彩礼的内容已突破了个人衣物、首饰、家用电器等传统物品,发展至汽车、房屋、动辄上万元的现金等具有较大价值的物品。这些较为贵重的物品在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常常对给付方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寸步不让,是矛盾激化的根源。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