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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式

  • 时间:2020-01-28 16: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哪些形式?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巨人法务编辑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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