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先生今年40岁,是襄樊人,来汉工作多年,家住三眼桥。2006年在朋友的撮合下,汤先生与孙女士结为夫妇。孙女士的前夫因车祸去世,她育有一个5岁的儿子。
但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在商量离婚事宜,孙女士表示,汤先生应补偿她2万元,并每月向儿子支付400元的抚养费。汤先生则表示,自己只是儿子的继父,现在夫妻关系就要解除了,不应当再尽抚养的义务。
律师观点
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周好律师认为,《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因此,汤先生和孙女士离婚后,儿子与继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没有义务支付继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