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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一定要期限吗?

  • 时间:2021-04-26 17: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企业或个人达成一定的合作协议,就需要拟定合伙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起到约束和促进双方合作的作用。那么合伙协议书一定要期限吗?应该如何签署合伙协议书呢?

      一、合伙协议书一定要期限吗?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书的内容

      1、合伙协议书的订立

      (1)订立合伙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协议书,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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