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律文书 >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 时间:2020-02-05 18: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韦某与周某恋爱六个月后,决定在2008年登记结婚,韦某为了表示对妻子周某的诚意,在婚前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我韦某婚后一定好好对周某,不会有外遇,保证对周某一个人真心真意,如果违反此忠诚协议,我愿意赔偿周某5万元。2011年年初周某在韦某的QQ空间里发现韦某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有留言记录及照片为证,且韦某也时常以进货为名出差,两人经常分居,感情也越来越冷淡,韦某承认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韦某离婚,并提出要求韦某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

      推荐阅读:

      婚前协议书标准版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分歧】

      就本案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或出于为难的情况下平等、自愿签订的,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具备有效合同的要件;另外,《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往往语意不详,没有具体描述什么才是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而且,“忠诚协议”本身也是一个不确定的发展的概念,在什么是违约行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能赋予“忠诚协议”以效力?

      二、法律并未将夫妻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司法实践中对忠实协议效力判定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究竟是原则性、提倡性的价值取向规定还是强制性的义务规定。笔者认为其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理由如下:我们所说的义务是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由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缺一不可。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没有预先设定人确定的、具体的条件,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它并非法律义务性规范,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宣言性的法律规定。

      三、“忠诚协议”的内容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

      首先,从法理上来看,感情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或评价的。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其次,就实体法而言,夫妻忠实协议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所谓合同,属于民事表意行为之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忠诚协议”符合第一、二、四个特征,但不符合第三个特征,“忠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 2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