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律文书 >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 时间:2020-02-05 18: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

      合议庭:

      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离婚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婚姻法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要求赔偿。

      我们先不谈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但从被告的答辩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离婚请求是没有异议的。原告的婚姻,本来是父母包办,并非出于原告自愿的婚姻,但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是因为父母包办,而是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做为被告,在婚前未能如实向原告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被告实事求是地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也许原告就不会草率结婚。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感情破裂,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有过错。代理人为尊重被告的个人隐私,且基于被告对离婚请求的无异议,我们对这一点再不想多说。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要件。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多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保护原告追求婚姻自由,追求未来人生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是对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情形中,只有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本案原告并无过错。本案中,因被告婚前未如实向原告告知生理情况,存在过错,过错方怎么能向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呢?真是岂有此礼。被告要求巨额赔偿作为离婚条件,莫非是想借用原告经济条件困难的事实,压制迫使原告屈服于这桩不幸的婚姻?在法制健全的当今社会,想用非法手段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做法,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过,原告正是因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原告,生活富裕,有目共睹,因此,被告没有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被告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物的要求,无一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公民个人之间的赠与,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生效,被告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因此,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法定情形。

      综上,本案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因与原告离婚,而要求赔偿或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xxxx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