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离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应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2.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3.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私下达成离婚协议的行为,如果未遵循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与婚姻无效是有严格的界限的: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3)离婚于登记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则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与婚姻的撤销也不同。被撤销的婚姻属于在其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即一方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消失,如双方的亲属关系解除,双方都取得再婚的权利,相互抚养的义务解除,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资格丧失等。
2.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共同债务要依法清偿,对一方生活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等。
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探望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时确定的费用的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三、怎样选择离婚的途径?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已有适当的处理协议,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登记离婚的特点是能够较温和地解决问题,避免过激举动和言行,为日后的和平相处创造有利条件(如一方到另一方探视子女会很融洽,气氛会较好),又省钱省力,时间又快。所以,若夫妻双方自己商谈离婚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就不必起诉至法院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存在异议,由一方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或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诉讼离婚的特点是花费较大,劳神费力,时间长,且双方大多情况下撕破脸皮,甚至反目成仇,互相揭短,易伤和气。此外,起诉离婚还受某些条件限制,如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起诉(被告不受此限)。再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女方在妊娠后期引产,引产后一年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怀孕后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原则上男方不得在一年内起诉离婚。如果女方怀孕是因为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致,男方仍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男方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也可提出离婚。一方有可能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经查属实或女方不讳言的),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起诉离婚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
1.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
2.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3.调解不成,法院判决离婚;
4.调解不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四、双方自愿离婚是否还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这个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采取登记离婚制度。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律将登记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予以规范化,即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便形成了登记离婚制度。登记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有利于扩大婚姻自由程度的离婚制度。在适用中,这种离婚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并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因而是一项较先进的离婚制度。但是,登记离婚制度也容易产生一些弊端,最突出的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而草率离婚。同时,它亦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为逃避共同义务或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登记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对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欺骗或隐瞒。对于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的,也可以适当作调解和好的工作,促使双方重新考虑离婚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建议他们依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纠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丢失了《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他们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定出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合理;双方的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离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婚姻法》依当事人对离婚所持态度的不同,规定了离婚的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并诉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
按照离婚的最终处理方式,诉讼离婚又分为:
(1)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协议。
(2)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指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无效,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出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判决。
七、你知道怎样离婚吗?
1.想要离婚,必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证共同财产不被对方侵占: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李女因不能忍受刘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刘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李女每次被刘男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心想事不成”。
并且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四处张扬,要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2.选定离婚方法:
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好处是和平分手不成夫妻也不必成为仇人。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的当事人想在上海办理离婚,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50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劝诫那些在围城内外徘徊的人,一定要明白自己对婚姻的价值取向是什么,为了责任、为了孩子,为了一个纯洁的婚姻,抑或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形式,明白心之所向,才能做出正确的决断——学会离婚,包括懂得什么时候不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