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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概述

  • 时间:2020-01-08 22:4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的终止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1,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程序必须依法。

      (1)离婚与别居。

      (2)离婚与无效婚姻。

      2,种类:双方自愿与一方提起;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理论根据:宗教说,道德说,子女利益说。

      2,许可离婚主义 契约说与感情说

      (1)专权离婚主义,夫权离婚主义,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任意的离婚决定权.离婚主体的限制。

      (2)限制离婚主义:或称有责离婚主义,即只有具备法定的难以维持婚姻的具体原因,双方或一方的离婚主张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也称有因离婚,裁判离婚。

      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

      (3)自由离婚主义,又称破绽离婚主义,无过错离婚主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无需具体理由而仅凭夫妻相互间的感情破裂即可请求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正成为当代离婚立法的趋向,使友好离婚成为可能,避免离婚过程中常见的精神伤害现象。

      三,离婚的处理原则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2,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第二节 离婚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批,批准。

      准于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

      二,诉讼程序

      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

      1,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

      2,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三,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做到四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程序

      1,关于现役军人的离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关于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节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一,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探视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确定子女抚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加以解决。

      3,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和变更

      4,探视子女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三,夫妻债务的偿还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见最高院司法解释

      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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