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来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曲解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等非常规现象,不仅给家庭关系带来危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家庭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和谐稳定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但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自由的私密空间。因而法律一直以来对其采取相对宽松的放任态度,并不过多的干预,而是更多的留给道德伦理予以调整。婚姻自由也作为个人享有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的非常规的现象,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父母离婚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会有极大的影响;其次,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家庭的破裂,会使部分人陷于痛苦之中,出现酗酒、打架寻衅滋事甚至产生要报复社会的扭曲思想,这影响到整个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于这种非正常现象尤其是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应予以足够关注,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包括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的学说。因此,我们可以从它协调法律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方面,汲取一些规制婚姻家庭这个特殊领域的新颖思路和有益借鉴。
一、和谐的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家庭,是社会的起源、国家的原型。在西方,把家庭作为构建国家社会的基础的观点渊源已久,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形成一种共识。到了德国经典法哲学家黑格尔就有了更加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论调:家庭是以爱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精神的自我表现(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170页)。因而,爱,就应当作为维系夫妻间和睦,家庭成员间友爱,家庭生活团结的重要基础。既然,以爱作为纽带才得以维系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那么,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各个方面,然而和谐的家庭关系应当是整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对于家庭关系的规范应当作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推进。
家庭是通过婚姻构建起来的,那么,和谐的家庭关系就应当以和睦的夫妻关系作为根本。因而,建设和谐的夫妻关系,规范婚姻自由就成为建设和谐的家庭关系,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打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的关键。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