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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调查”的法理思考

  • 时间:2020-01-08 22: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笔者首先想讨论一下恋爱关系是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由一定的事实引起;二、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三、包括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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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这一事实引起了恋爱关系,然而,恋爱关系却没有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那么,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怎样确定?

      于是乎,我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绳。它具有指导作用、约束作用以及补充立法不足的作用。

      基于上述两则事例,我们发现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关键。即恋爱双方在即使没有法律规范确定彼此恋爱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也应当互相诚实、忠实等。但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

      因为,恋爱关系是一种准婚姻关系。具有不完全稳定、确定的特点。此时某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不利于恋爱关系的健康发展。例如,恋爱中的一方很有钱或生活很困难等。此类信息一点坦白,有可能,对方原本不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很有钱之后,却爱上了自己;或者对方原本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家庭条件不好之后,不再爱自己了。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恋爱的双方是否有隐私权?如果有,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应当享有隐私权?

      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住宅不受侵犯和搜查,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的权利。u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

      此定义中,称“公民依法享有”依的什么法?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还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宪法》中却有很泛泛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所以说它泛泛是因为,它只规定不能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至于其他则没有提到。于是就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许可”抑或“法不授权即禁止”?我们说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权利本位,进而要求我们遵循“法不禁止既许可”这一原则。但这样一来,问题严重了。

      笔者举一个不很恰当的例子。我们睡觉时拉窗帘是违宪的。因为根据宪法第39条,别人有权利了解我们,只要不到屋里翻就行,哪怕他们爬在窗台上看我们也是可以的,只要他们愿意。这样我们的隐私就暴露无遗了。可见这就是立法不足,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惑。

      笔者建议对宪法第39条作出修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知悉、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这样一来,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有潜在利益的信息,自己可以不告知对方,因为自己有隐私权;对于对对方有不利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自己应当放弃隐私权。

      当然,笔者仅仅是从法理上进行的一点阐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因此,如何避免受到不道德行为的侵害,有赖于当事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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