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论文 >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

  • 时间:2020-01-08 22: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关键词: 婚姻法/变革/发展/自治/平等

      内容提要: 从1978 年婚姻法的修改和制定被提上立法议程,到2008 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与婚姻家庭观念与制度的革新,我国婚姻法已经走过了30 年的岁月。30 年来,婚姻家庭的立法理念从强调管制发展为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注重保障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强化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我国婚姻法完成了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华丽转身,加快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革。

    推荐阅读:离婚手续办理

      1950 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原则从此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1950 年婚姻法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

      1978 年11 月在文化大革命即将结束,中国法制百废待兴之际,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 个机构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 年婚姻法完成了对1950 年婚姻法的修改补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自此,中国婚姻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长足进步。

      20 年后,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 年把修改婚姻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以社会发展为先导,以关注民生,强化救济制度为理念的2001 婚姻法(修正案)开创了对法律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先河,在秉承1950 年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对1980 年婚姻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揭示婚姻法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变迁,描绘出改革开放30 年婚姻立法的革新之路。

      一、婚姻法的体系化、制度化进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加快了体系化、制度化的进程。1950 年婚姻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传统,以废旧立新为其基本特征,但粗糙的立法技术、简单的法律条文也使得这部法律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1980 年婚姻法在195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建国后30 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了基本原则,扩大了调整范围,在内容和制度上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它为刚刚度过法律虚无主义的中国社会重新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道路,勾画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框架,进一步建构了婚姻家庭制度和具体规定,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1]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拨乱反正的20 世纪80 年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立法技术上仍然以简明、通俗为特征,因而1980 年婚姻法仍然留下了许多立法空白和需要完善之处。

      1980 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等相配套,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2]1980 年婚姻法之后,婚姻法的制度完善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确立监护制度。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仅以民法基本法形式明确了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且对1980年婚姻法未曾规范的监护制度,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中设专节,用4 个条文作出原则性规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责任三方面。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弥补了婚姻法的缺憾,使得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其后,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3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有进一步规定。

      2、不断完善婚姻登记程序。我国有关婚姻登记的单行法规都与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我国婚姻关系状况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不断变革。1980 年婚姻法颁布之后,1985 年3 月15 日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规制婚姻登记行为,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条件,具体程序和管理方法,简明扼要,简单易行。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为了强化对婚姻登记行为的管理,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管理的原则、机关、婚姻登记、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制度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在2001 年婚姻法修订之后,2003 年7 月30日民政部再次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修改,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指导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理念。

      3、规范收养行为。尽管1950 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对收养关系均有所规定,但因过于原则笼统,无法规制具体的收养行为,民间收养条件和形式各异。1991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填补了此项立法空白。该法从1992 年4 月1 日起施行,共计六章33 条。内容包括立法的宗旨和原则、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的拟制和解销效力、收养行为的无效、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法律责任等。收养法实施6年后,1998 年11 月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适当放宽收养的条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统一收养程序。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间的收养,还是外国人收养中国人的子女,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1 2 3 4 5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