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对山东无棣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明确了案件的特点,找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可以降低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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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无棣县法院2006年1月至2008年的1181例离婚案件的详细调查,总结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六个。
(一)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无棣县法院2006年离婚案件的收案数为336件,2007年则为372件,比2006年增加10.7%;2008年离婚案件收案数就远远超过了2007年的数量,达473件。仅此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二)导致离婚的因素多样,但相对集中。
具体分析如下,导致离婚的密切因素,按照主次排列为:
1、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调查的1181件离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占52%,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性格不合直接影响夫妻感情,长期闹矛盾,经常打打闹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直到一分为二,各奔东西才算安然。
2、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导致离婚的,居于第二位,占15%.有一定数量的未婚男女在外打工,每逢年底才回家团聚,这也是大量未婚男女谈婚论嫁的季节。他们多半是他人介绍,有的相识几个月、几十天甚至只几天就结婚。加之现在的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认识不久就结婚,甚至“闪婚”成为流行,但婚前缺乏了解,“闪婚”往往导致“闪离”。
3、家庭暴力、打架也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与家庭暴力、动手打人有关的占11%,这个比例也不小。张口就骂,动手就打的恶习是大男子主义的体现,现在妇女越来越自尊、自爱,如果这个恶习长期不改,最终就有可能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
4 、一方有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有外遇的各占6%,并列为第四的因素。一方有病的有情况包括一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劳动,严重的还会危害家人身体健康等,由于身体的疾病导致对方心理压力、家庭经济困难等重重问题,夫妻感情缺乏促进,最后视同路人,走向离婚。而一方有外遇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纯粹涉及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并不多。即使一方一时心花,如果夫妻其他方面都做得很好,一般也不会导致离婚。涉及第三者因素而离婚的,还涉及性格、经济等混合因素。
5、因一方不负责而导致离婚的、与老人关系不好各占4%,因重男轻女而离婚的占2%.由于基层法院大多在小城镇,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来自农村。农村收入相对较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维持一家的日常开支,一方不负责任,多见为赌博,会导致经济困难;即便不是经济问题,一方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方的心理也难以接受,因此离婚就不可避免了。农村家庭往往是与老人共同居住,且农村老人更多的是依靠子女养老,老人更容易干预小夫妻俩的生活,因此产生矛盾的几率就比较大,闹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离婚就成了一种选择。思想相对保守,重男轻女在部分家庭中还是存在的,虽然比例不大,排在离婚因素的最后一位,但也不能忽视这种封建思想对家庭的破坏力。
(三)与双方的年龄及婚龄有一定的关系。
1、我县离婚案件的年龄排列规律(以原告为准)。
按照从多到少排列,起诉离婚的年龄段分别为:
(1)30-40岁之间年龄段的人起诉离婚的最多,占46%;
(2)30岁以下起诉离婚的位居第二,占41%;
(3)40岁以上起诉离婚的比例很小,仅占13%.
由此可见,40岁以前主要集中在30岁左右,起诉离婚的占87%,也就是说,40岁以前,都应该是婚姻的波动期,到40岁以后,婚姻家庭基本趋于稳定状态。
2、按照从多到少排列,起诉离婚的婚龄段分别为:
(1)婚龄在5年以内起诉离婚的最多,占42%;
(2)婚龄在5-10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8%,排列为第二;
(3)婚龄在10-15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6%,排列为第三;
(4)婚龄在15-20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3%;
(5)婚龄在20-30年之间的相对较少,占11%;
(6)婚龄在30年以上的寥寥无几,占2%.
从以上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婚龄在15年以内起诉离婚的占76%,也就是说,婚龄在15年以上的婚姻才基本趋于稳定。这与年龄分布是相吻合的,婚龄在15年以内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四)原告性别为女性的占较高比例。
女性起诉离婚的占68%,男性起诉离婚的占32%,也就是说,女性起诉的占三分之二以上,男性起诉离婚的不到三分之一。这个比例是非常悬殊的。这是因为,随着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在家庭中地位也在逐年上升,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一旦遇到自己认为不合理、不能容忍的家庭状况,提出离婚成了她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重要手段。
(五)结案方式以调解(含撤诉)为主,并且调解率逐年上升。
2006年的离婚案件调解率为62%,2007年上升为69%,到2008年的调解率则达到73%,调解结案率达到2/3以上,且比率不断提高。这是因为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更好的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法院更多倾向于调解方式结案,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更是从诉讼法上明确要求调解前置,即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由此就产生了结案方式以调解(含撤诉)为主,并且调解率逐年上升的特点。
(六)结案结果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主但比率下降,同时撤诉率大幅上升。
2006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占87%,撤诉率为10%;2007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为84%,撤诉率为14%;2008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则为66%,撤诉率为27%.调解和好和判决不予离婚的比例很小。这是因为一般通过诉讼离婚的夫妻肯定积怨已深,和好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结局,但比率下降及撤诉率提高也说明了离婚越来越理性,法院的调解工作做的比较好。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当事人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