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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比较研究

  • 时间:2020-01-08 22: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婚姻法 [1].本文先是简要介绍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而后从法规形式、立法技术、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加以比较,最后通过这种比较得出有关中国近现代历史以及今天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与启示。南京国民政府与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渊源众多,这些渊源有:南京国民政府与根据地政府颁布的专门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以及根据地政府颁布的一些婚姻法、婚姻条例等;一些宪法、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事项;法律解释、解答[2];判例[3];此外,「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理以及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的决议」,也都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4].「由于根据地法制与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性质相同、内容相近,因此,在法律制度不完备或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时候,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也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在战争环境下不可避免的。」[5]另外,习惯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一种渊源[6].在本文中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主要以二者颁布的专门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即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编及其施行法[7]和根据地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婚姻条例为根据,并辅之以一些法律解释解答、判例等。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繁多而又分散,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根据地政府颁布了众多的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及一些法律解答,这些法律法规及法律解答现今散见于各种各样的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中。在本文中,有关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中婚姻法规一编中所收录的法律文件为依据[8],并参考了一些该选编婚姻法规编未收入、存在于其它一些根据地文献资料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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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情况简介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7年6月,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00次会议议决,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起草各重要法典。因民法总则、债、物权各编暂时可以援用民间习惯及历年判例,而亲属、继承编的习惯及判例「皆因袭数千年宗法之遗迹,衡之世界潮流,既相背驰,揆诸吾党政纲,尤甚龃龉」[10],法制局先行起草民法亲属、继承二编,并相继于1928年10月完成,并附说明呈送国民政府以移付立法院核议。由于此时立法院尚未成立,法制局起草的民法亲属、继承二编便搁置起来,未曾发生效力。该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关系、抚养、监护人、亲属会议七章,共八十二条,由法制局秘书燕树棠起草。草案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苏联的有关法律,受旧有法制影响较少,承认男女平等,注重种族健康,奖励亲属互助而去其依赖性。[11]在近代中国社会背景下,该草案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实行五院制,立法院成为法定「最高立法机关」。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立法院成立后在民法典起草上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68次会议议决的「《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立法院起草、通过了《民法?总则编》,并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会同《民法总则编施行法》于10月10日同日施行;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议决的「《民法?债编》立法原则“,起草通过了《民法?债编》,并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会同《民法债编施行法》同于1930年5月5日实施;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202次会议议决的「《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起草通过了《民法?物权编》,并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会同《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于1930年5月5日同日施行。[12]

      对于民法亲属、继承二编,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认为「惟亲属、继承二编,对本党党纲及各地习惯所关甚大,倘非祥加审慎诚,恐多所扞格」,特地于1930年7月就立法上最有争议的各点提请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先行决定,并由中央政治会议第236次会议议决了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的起草原则。又商同立法院统计制订多种调查表,发交各地征求习惯;后又将北洋政府司法部的习惯调查报告加以整理;同时,将亲属、继承的各种重要问题分别交给民法起草委员会各委员、顾问、秘书、编修等,比较各国法制详加研究。1930年初秋民法亲属继承二编开始起草,并与同年冬先后完成。该二编皆于1930年12月3日由立法院通过,并于12月26日同日公布,并与1931年5月5日会同《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同日实施。[13]

      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依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的概括,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有:改进亲属分类及亲等计算法,「我国旧律分宗亲、外亲、妻亲三类,系渊源于宗法制度,揆诸现在情形,有根本改革之必要。查亲属之发生,或基于血统,或基于婚姻,故亲属之分类,应定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类。」[14]在亲等计算上亲属编采罗马计算法;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15];注重种族健康。如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和亲属结婚范围,以限制早婚、近亲结婚[16];改善非婚生子女地位,「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或自幼抚养者(包括庶子),视为婚生子女,其待遇与婚生子女无异」[17];规定家制,「家制之规定,应以共同生活为本位,置重于家长之义务」[18].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吸收了世界各国在婚姻家庭上的立法经验,能较自觉地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中国社会中的进步要求,在近代中国社会,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一些规定甚至走在世界的前列。但在继承中国传统习俗、立足法律实施现实的口号下,一些旧的婚姻家庭陋习也得以保留下来[19].所以,民法亲属编的落后性和局限性也是显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亲属编后直至其灭亡,既未对亲属编加以修改,亦未另行颁布其它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继续沿用民法亲属编,直至1985年因台湾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部分修改。时至今日,该部民法亲属编已走过70年的历史,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至今仍在生效的民法典亲属编,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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