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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 时间:2020-01-08 22: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 我国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文就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展开讨论,包括六个方面: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三、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四、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制度;五、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生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私生准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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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中国 非婚生 子女 法律地位 思考 新理念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律上的准确定义,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书上有了不同的定义,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词又有差别的特点,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说我们可以从其概念的不统一看出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有问题存在的,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该法以1/5的篇幅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1980年《婚姻法》又以7条,占全法1/5的篇幅重申了前述规定, 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的亲子关系。

      1980年以来,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推行,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强烈震撼、冲击和渗透。一共只有37条的婚姻法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婚姻法迫在眉睫,特别是补充完善亲子法制度更是确保父母、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三、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

      亲子法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的。当前世界各国的亲子法几乎均已发展为充分考虑子女权利的亲子法,而且规定得越来越详尽明确。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也是世界各国亲子法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在第15~21条中对亲子关系专门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缺少可操作性。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变革中的有益经验,吸取外国法律的精华,修改婚姻法,使我国亲子法制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平等的公平原则,重视利益关系、财产关系;同时发扬我国重伦理、道德、和谐,重精神的优良传统,从而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完善我国亲子法制度。

      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含义: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

      经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权利平等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也可通过扶养的方式进行认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出示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记录即可。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生父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本人的同意。

      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其他法定代理人,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得提出强制生父认领之诉。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也可强制生母认领,即生父也可作为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

      认领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在认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在违反真实原则,即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无血缘关系时,在被认领已受婚生推定等情况下,认领无效。但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向非婚生子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认领无效。

      法律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共同扶养子女。 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扶养方式由生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判决。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义务。禁止父母子女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制度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1.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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