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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法律适用

  • 时间:2020-01-08 22:3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按揭房屋是在新时期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离婚时,按揭购得的房产该归谁、房产该如何分割便成了离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又如何分割?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法律适用:

      “按揭”一词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衡平法中物的担保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的保证,按揭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在还清贷款后才能拥有产权。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按揭”的相关立法,但在这个房价飞涨的年代,为了实现购房安家的梦想,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按揭购房的方式来支付动辄百万的房价。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恋爱观的不断改变,夫妻之间的离婚率也不断上升。

      当离婚成为既定的事实时,按揭购得的房产该归谁、房产该如何分割便成了离婚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毕竟,随着当前房价依然坚挺的形势之下,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可能会耗费一个人一生的全部积蓄,故而对其归属问题一般很难达成和解,鉴于我国目前还没与法律法规对按揭制度与李虎满街房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小小的分析,阐述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的按揭房屋现状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称为“按揭”,就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住房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银行为防范贷款危险,要求购买住房人将所购房产以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并提供担保人,购买住房人也即贷款人在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后,剩余款项由银行提供贷款,购房人再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购买住房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一起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二、离婚诉讼中按揭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按揭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1、一般情形:对于夫妻离婚时所按揭购房的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形,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购房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对按揭房屋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既然还没有取得所有权,那么离婚时即对房产进行分割实际上是不适宜的,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将房屋判决给某一方使用,使用方继续还贷。另一种观点认为购房人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之后,其实是已经在房屋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从银行那里贷款实际上是以房屋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贷款,陆续偿还给银行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并不是房款。故而购房人即使未还清房贷,依然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离婚时是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笔者比较两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变价并优先受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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