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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让我回到金与我离婚

  • 时间:2020-01-08 19: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女士来电询问:“1999年,我与前夫结婚。婚后,他在金华工作,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随后,我们有了女儿,但不久我就检查出患了乳腺癌。去年10月,前夫让我回到金华,要求与我离婚。当时,我的身份证在北京没有带回来,也不愿离婚。但他却帮我弄了张假身份证,最终我们解除了婚姻关系。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的抚养费各自承担一半,而他付给我10万元钱,分5年付清。现在,他不愿给我钱了,理由是我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请问,我们的离婚是否有效?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我是否该承担像前夫一样的义务?” 答复:离婚有效。林女士应按离婚协议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协议离婚的,需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离婚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其次,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进行离婚登记时,虽然林女士的身份证是假的,但是证件上的信息是真实的,双方作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也是真实的,且本人亲自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要对户口簿和身份证进行审理,该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其用意在于确认离婚协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以协议处理优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前提是双方协议不成,现你双方已达成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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