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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王春芳诉余有水离婚案

  • 时间:2020-01-08 19: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王春芳诉余有水离婚案

      ——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有关的案件

    【案情】

      原告:王春芳,女。

      被告:余有水,男。

      王春芳与余有水经自由恋爱于1098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小孩,直至2001年5月22日被告余有水进行医疗检查.被诊断为不孕症。原告王春芳积极催促被告进行治疗,但被告余有水消极对待,不配合治疗,不孕症至今仍没有治愈。为生育的事,原告王春芳与被告余有水双方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被告甚至还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明显恶化。而且,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严重失调,经常2到3个月才过一次夫妻生活,原告无法得到满足,夫妻生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原告王春芳诉称:我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同时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夫妻双方性格差异渐渐显露出来,大、小事情想不到一块,彼此没有共同语言,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5月被告经医疗检查,被诊断为不孕症,没有生育能力,几年来也没有治愈。为生小孩的事,双方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并常有被告出手殴打我的情形发生,夫妻感情明显恶化。而且,我与被告夫妻生活严重失调,经常2到3个月才过一次夫妻生活,我无法得到满足,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我不能和被告这样生活下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做答辩。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被告于2001年5月22日查出患有不孕症,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不积极配合治疗,至今没有治愈,为此,双方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明显恶化。且原、被告夫妻生活严重失调,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之诉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芳与被告余有水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

    【评析】

      大多数的中国人都很重视生育后代,结了婚都选择生育,本案当事人也都希望生育孩子,因而在男方检查出患有不孕症之后,双方产生了矛盾。一方患有不孕症并不是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患有不孕症一方不积极配合治疗,一直未治愈,导致了夫妻经常争吵,感情恶化,则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线。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协调,曾经是许多人难以启齿的事情,更不敢以夫妻性生活严重失调来做为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或理由之一。而随着观念的更新,人们日益追求生活的质量,因此,以夫妻性生活失调为由起诉离婚的已不鲜见。本案的原告是女性,其大胆追求生活质量,以原、被告的夫妻生活严重失调,其无法满足为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之一。受诉法院结合原、被告因不孕症未生育之事争吵至感情恶化,夫妻性生活严重失调等情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依据,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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