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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再起风波 情人再诉索赔250余万

  • 时间:2020-01-08 19: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再起风波 情人再诉索赔25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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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本报刊登了《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困顿情人索赠款获赔17万》一文后,该事件再起风波:为给孩子讨说法,该事件中的女当事人再次以儿子的名义,将富翁的遗孀及其儿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替富翁支付各项赔偿共250余万元。昨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当庭未作宣判。

      二奶,还是受害人?

      “我不是二奶,我是受害人。”庭审前,原告文女士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背景。文女士自幼生活在一个贫困山村中。1990年,刚20岁左右的她经熟人介绍,来到灵宝市开金矿的薛老板处打工。

      一天深夜,薛老板酒后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文女士的宿舍,占有了她。薛老板声称自己已离婚了,是想真心和她在一起。

      不久,薛老板又给她带来一个两三岁的女孩,说是给她做个伴。文女士说,直到薛老板死后,她才知道对方在外面还有其他女人,给她做伴的女孩是不是其他女人的孩子,她也不知道。1995年,文女士有了自己的孩子。

      情债,还是赠款?

      2000年底,孩子生了病,文女士到北京去找薛老板,薛老板说最近总感到心神不宁,做噩梦,好像活不太长了。他拿出一张有证人签字的协议说:“我给你们母子在生活上做了些安排,给你20万元生活费,在北京给你置办一套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不动产。”

      2001年3月,文女士再拨薛老板的电话,却打不通了。她到其公司打听,才知道薛老板已经死了。而直到这时,文女士才知道,薛老板根本没离婚。

      文女士说,以前她和孩子的生活费,都是薛老板资助的。如今没有了对方的资助,她带着一双儿女,日子过得相当艰难。儿子有病,女儿考上了名牌大学,这些都需要钱。无奈之下,文女士拿着薛老板的赠与协议,找到薛老板生前的公司要求变现。这时候,公司已被薛的儿子接管。他当即拒绝了文女士的要求。

      一审诉讼获得赔偿

      为讨说法,文女士决定诉诸法律,并调查了对方的资产。经查,对方在西安有7处房产,在灵宝市有5处,并有多家公司,其财产近3600万元。随后,文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将对方家属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老板与文女士的协议是双方充分协商并经证人签字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薛太太等被告继承了薛老板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薛老板生前所欠债务。法院经调解决定,给文女士10万元。文女士说,为了让女儿上学,给儿子看病,她只好在协议上签字。

      再诉索赔250余万

      文女士说,拿到钱后,因给儿子看病,女儿上大学,已所剩无几。

      为给儿子讨说法,文女士再次将薛老板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兑现协议中在北京买不低于100平方米房子的承诺,按照当时的房价,文女士要求对方支付110万元。此外,文女士还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共78万元;另外,文女士还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薛老板儿子的继承款62.8750万元。

      而被告薛老板的家人不承认文女士的儿子是薛老板儿子的说法,并称薛老板后来因为过于扩张,赔了很多钱,至今仍欠上千万元的债,要求法院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很大,法院无法对此案进行当庭调解,决定择日宣判。

    新闻链接:

    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 困顿二奶索赠获偿17万

    中国法院网讯 资产过千万的杨先生与文女士同居并生一子,杨先生答应赠与文女士20万元并达成协议,不料钱还没给,杨先生竟然突然死亡。后生活困顿的文女士索要赠金将杨先生的遗孀和五个儿女告上法庭。元旦前,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判决由杨先生的遗孀和五个儿女共同支付文士生活费17万余元。

    三门峡灵宝地处豫西山地,矿藏资源丰富,特别是金矿储量大品位高,全国有名,人称“金城”,当地很多人靠采挖金矿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灵宝市朱阳镇的杨先生上世纪80年代开始采金矿,很快攒了千万资产。因为金矿生意杨先生经常往来于三门峡,1990年,杨先生与23岁的文女士相识并同居,住在三门峡市湖滨区。1995年8月文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杨凯。

    2001年元月,已经50多岁的杨先生考虑自己年纪大了,要把文女士安置好。两人经过协商签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杨凯由杨先生抚养成人,杨先生于当年下半年支付文女士20万元作为文女士的生活费等。杨先生、文女士及证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名。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01年4月份,说好的20万元还没给,杨先生却突然死亡。因杨先生死的突然,没留下任何遗言,他所有的遗产包含在西安市和灵宝市的数十处房产被他的遗孀杨太太和五个子女依法定继承,文女士因为杨凯的继承问题与杨太太等人发生纠纷,2003年6月份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杨太太和五个子女一次性给付杨凯应分得继承所得款10万元。

    杨先生死后,杨凯一直随文女士生活,因为文女士没有工作身体还有病,加上杨凯上中学后花销越来越大,母子生活十分困难。文女士想到了杨先生生前说好要给的20万元生活费,现在杨先生虽然死了,但他的遗产全部被杨太太和五个子女继承,理应由他们给付。于是,文女士就拿着协议与杨太太协商,杨太太见到协议非常生气,认为文女士与她的丈夫非法同居本身就是不道德行为,赠与二奶金钱更有悖我国公序良俗是无效约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拒绝给付。文女士遂将杨太太和她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文女士的同居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签证人签字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是杨先生对文女士母子生活上的安置和经济上的补偿,是杨先生依法行使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符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杨太太等被告继承了杨先生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杨先生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杨先生之子杨凯也继承了杨先生的部分遗产,故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文女士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应由杨凯承担的份额予以扣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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